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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区税务部门推行“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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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推出的‘首违不罚’新政策,给我们纳税人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避免因疏忽或意外带来的处罚,执法越来越人性化了。”近日,托克逊县某物流公司财务人员谢女士在得知企业被免除处罚后说。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公告列举的10项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包含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种类型,都适用“首违不罚”政策;其他不属于公告范围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继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首次”,即自2021年4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发起处罚程序,无论该违法行为是当年发生还是以前年度发生,都适用“首次”。
公告明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首违不罚’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葛刚表示,全疆税务系统将通过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米日古力·纳斯尔)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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