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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的通知,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
据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主体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的范围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办法规定实施购买。(记者 马忠)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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